发布时间:2022-05-06来源:编辑:浏览: 次
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增加工作透明度,深化行风建设,促进廉洁行医,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全区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医发〔2022〕1号)、《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国卫纠发(2014)1号和《关于印发全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桂卫医发〔2021〕28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医用耗材、检验试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以下统称“医药代表”)的接待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一、严禁医药代表在诊疗区域活动,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我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未经预约审批不得进入行政办公区域。
二、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帐,医药代表需在医院指定部门(纪委)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医药代表(姓名、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复印年等)及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医药代表来院办理公务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
三、医药代表必须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由规定人员接待(简称“三定三有”)。
(一)接待时间:星期三15:00-17:00
(二)接待地点:主楼五楼医患办接待室
(三)接待人员:原则上需2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由所涉及的科室主任或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需有纪检工作人员或分管领导参加。医院行风办、监察部门派人全程监督。
四、接待管理
(一)预约登记。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官网https://www.qzzyyy.com下载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预约登记表》(附件)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行风办电子邮件(邮箱:qzy8152@163.com)预约登记。
(二)接待审批。接到医院代表预约,行风办将转至对口科室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明确时间、地点、接待部门及接待人员,并将预约登记表报送至纪委备案。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必须征求书记、院长意见后进行回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不予接待。
(三)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略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6.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四)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亦不允许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门诊、急诊、病房、药剂科、行政办公室等)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它活动。若有违反,经发现并查实:
1.相关科室及个人视作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2.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
(五)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六)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七)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八)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九)药学部、医疗设备科、耗材管理科等各部门不得提供用药、器械信息予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每次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案,由医院行风、监察部门负责保管,统一归档与使用。
五、接待后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的引进
1.临床各科主任或医务人员在参加接待,听取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介绍后,收集本专科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相关资料,并在科内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申请引进,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2.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药时,到药品供应科领取新药申请表进行填写,并附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交药品供应科;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耗材、新仪器设备时,将书面申请,并附科室讨论的集体签名及廉洁承诺书交耗材管理科或医疗医疗设备科。
3.药品供应科将各科室新药申请进行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新药评估,评估通过的则集中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召开新药引进药品遴选专家会议进行审议;耗材管理科和医疗设备科将各科室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申请进行汇总,按照内控程序进行流程审批,按照金额层次提交医院(耗材)设备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六、其它有关要求及罚则
(一)其它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及科主任警告;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并扣发科室主任当月部分奖励性绩效奖。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及扣发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奖的处分。
(二)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药学部及医院行风办、监察部门同意,并在药学部人员及医院行风办、监察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三)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行风办公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四)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
(五)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六)其他物资采购参照本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